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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博国际-校长要具备依法治校的素质
作者:佚名    校园资讯来源:英才苑    点击数:952    更新时间:20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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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许多中小学校长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匮乏,对依法治校有不少误解,尚不具备依法治校的 基本素质。我认为,要做到依法治校,对校长有如下基本要求。     一、正确理解依法治校。     有些校长认为依法治校就是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然后坚决地、严格地执行这些规章制度,任 何人包括校长在内都不能违反,这样似乎就达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 的基本要求,从而使学校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至少是片面的,因为依法治 校的首要要求就是合法性,如果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不合乎法律要求的条款,那么,对规章制度执行得越 坚决,违法现象就越严重。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校初中学生马超,学习成绩不佳,守纪情况亦差。一天,他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 一个价值300元的吊灯打坏。 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 对马超作出三点处理决定:给予警告处分;照价赔偿吊灯;罚款300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都 没有感到不妥。 该校校长还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例,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实际上,学校对马超的处理意见并不都是合法的。给予警告处分和要求照价赔偿吊灯是合法的,而对学生 课以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因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学校有对学生予以处分 (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 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1996年10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而且还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 时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该案例 中,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的依据、以“法”治校的依据是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中有些内容 本身就是违法的。学校管理者反把“违法治校”当成是“依法治校”,谬误甚大。     校纪即学校的规章制度,是不是法律呢?不是。校纪一般只对本校的教职工和学生有约束力,对其它学校 就无此约束力,其适用范围非常狭小;而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则大得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对教 师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其适用范围大及全国。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而校纪只是学校根据自身情况而制 定的,二者的制定机构是不同的。因此,依法治校的法律依据是由国家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它 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学校自身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以此为依据,不能与之相违,否则便不合法。     二、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保护学校。     校长不知法至少会导致两个不良结果:一是因不知法而违法管理学校;二是因不知法而不能及时有效地保 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范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从而成为评价人们行为合法不合法的标准,法 律规范既是指引人们行为并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也是警戒和制裁违法行为的根据。     按照法律所确定的行为规则的性质,可将法律规范分为三种类型:     义务性规范。它要求人们必须做一定的行为,否则即为违法。这种规范在文字表达上通常采用“必须”、 “应当”、“应该”、“义务”等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 学校必须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进 行教学活动”,这一规定就属于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它规定人们不得做某种或某些行为,若行为人做了某种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即为违法。这种 规范在文字表达上通常采用“禁止”、“不准”、“不得”等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 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就属于禁止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这种规范规定人们有权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而不是规定人们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得做 出某种行为,实质上规定的是行为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行为人是否行使这种权利,由行为人自己裁量 决定。这种规范在文字表述上通常采用“可以”、“有权”等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 则》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收取杂费”,就属于授权性规范。     校长在管理学校的过程中,应将法律作为有效的管理工具,依法而行,充分尊重教师和学生的法定权利, 积极督促管理人员和师生履行其法定义务,以真正做到依法治校。     法律不仅是校长管理学校的工具,同时还是校长保护学校合法权益的有效工具。对学校合法权益的侵害主 要来自学校外部。请看这个案例:     一所农村中学因经济条件差,未修围墙。学校周围的一家住户有台拖拉机,这户人家不仅常把拖拉机停放 在操场上,更严重的是,还将拖拉机用的柴油桶放在操场上,对操场造成了严重污染,影响了该校的体育课教 学和课外活动的正常进行。校长与这户人家交涉,没有任何结果。校长一直等待有关方面尤其是法院出面解决 这一问题,但很长时间都没能解决。校长颇感愤慨,疾问:我们的执法机关都干什么去了?     其实,该校长的愤慨是没有多少道理的,他对此事表现不够主动,有等、靠的思想,不能主动地利用法律 这一工具及时、有效地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学校与这户人家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纠纷的解决方式 非常简单,学校以原告身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有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 不告不理”。在学校没有提起诉讼的条件下,该校校长不能苛求法院主动出来解决油桶问题。     可见,法律所起的作用是双重的,它不仅调整学校内部的关系,而且还调整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因此,依 法治校有两个最基本的作用,一个表现在“治”上,即管理上,使学校管理自制化、规范化、使管理工作更有 秩序、更有效率,使法律成为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一个表现在“护”上,即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 益,使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来自学校外部的侵害,或者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通过法定程 序得以补救。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对学校工作的意义就在于此,法律对学校工作的作用也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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