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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博国际-教育督导向职业教育延伸的思考
作者:佚名    校园资讯来源:英才苑    点击数:959    更新时间:20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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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制度是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教育督导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教育督导制度所确立的职权范围 与职责规定,对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以保证 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教育督导不仅是一种教育管理行为,而且具 有代表政府行使执法监督检查、规范教育行为和教育工作运转机制,对教育工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职能。我 国教育督导制度恢复重建以来,教育督导工作积极适应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在不断完善自身建设的同时,开 展“两基”督导评估验收和教育执法检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然而,教育督导制度从开始运行以来,其主要工作始终囿于基础教育的范围之内,对作为我国教育事业重 要组成部分的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却未能顾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社会 发展对人才需求量的增大,直接为经济建设培养各类中、初级专门人才的职业教育,无论是规模、速度,还是 质量、效益等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因此,我们认为:作为行使国家执法监督职权、宏观调控教育事业发展的教 育督导制度,在尚不具备覆盖所有教育领域的条件的情况下,首先向职业教育领域延伸,发挥其在职业教育改 革与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一、实施职业教育督导的现实意义     1.实施职业教育督导是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需要。职业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 来得到了迅速发展和壮大,并在改革办学体制、提高教育质量、加强教学管理和注重办学效益等方面创造了符 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道路。但在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尤其是市 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职业教育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伴随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宏观监督调控工作,就 需要进一步强化和提高,职业教育督导作为依法治教的科学管理手段,应发挥其特殊功能作用。     2.实施职业教育督导是贯彻执行《职业教育法》的需要。新近颁布实施的《职业教育法》,作为《教育法 》的配套法律,是国家规范各级各类职业教育的法律依据,是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和 办学效益,加大职业教育宏观调控力度的准则。《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 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 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这充分说明,《职业教育法》要付诸实施,迫切需要职业教育督导来保驾护航 。     3.实施职业教育督导是完善职业教育体系的需要。随着职业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三后”分流力度的进 一步加大,符合我国国情的学校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初中高层次相衔接、普职成“三教”相沟通的职业 教育体系已经形成,并日益完善。但从整体上看,职业教育的管理运行机制等,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 展的需要,在其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特别是经费投入、师资培养和生产实习基地建设等服务 保障体系方面仍不尽如人意。为此,只有尽快把教育督导的工作范围向职业教育延伸,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执 法监督和宏观调控作用,才能使《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各项保障措施得到真正落实,才能使已经建立起来的职 业教育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4.实施职业教育督导是职教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管理体制以及招生、收 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是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的关键。根据市场经济和职业教育的特点,由政府包揽 一切的办学管理体制必然得到改革,政府和职业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能也将随之转变。从中央到地方对职业教育 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依法治教方面,即重在宏观调控,弱化集中统一的行政领导,加大办学方向、教育质量和效 益等方面的业务指导的力度。这一具体任务与职责,自然应由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来承担。因此,积极开展职业 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组织进行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逐步建立适应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特点的职业教育督导制 度就显得更为迫切。     5.实施职业教育督导是完善教育督导制度的需要。《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确定现阶段教育督导的范围主要 是基础教育。基础教育作为教育的奠基工程,是教育发展战略的“重中之重”,被列为现阶段教育督导的主要 对象,这无疑是正确的。其他教育,诸如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并未排除在教育督导系统之外,而是 依据各自的实际在程度不同地开展着教育督导评估活动。就职业教育而言,基础教育中的“分流”措施所产生 的职教班或就业前的职业培训等形式,本身就在教育督导的范围之内,现在又提出建立健全以职教为对象的职 业教育督导体系与制度,则是为了更加完善我国的教育督导体系,加快教育督导制度自身建设的网络化进程。     二、职业教育督导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我们提倡教育督导向职业教育延伸,是从教育督导制度全方位覆盖教育的执法监督系统的视角,呼唤建立 健全职业教育督导制度。因此,论及职业教育督导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应与《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相一致,具 有教育督导的同一性、规范性和贯彻实施的互补性与可操作性。     1.职业教育督导应是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以《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为依据,从职业 教育的性质、特点出发,充分体现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近期、长期目标以及内部结构体系、管理体制等,实 施督导的职权范围以及制约、调控等具体措施。也就是说,职业教育督导的基本内容,既是我国教育督导向职 业教育扩展的具体化,又是职业教育系统的执法监督的新制度。     2.职业教育督导作为职业教育制度建设的一项监督执法系统,其主要内容应根据《教育法》《劳动法》《 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进行法制化的表述,使职业教育督导建立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之上,保证职业教育督导在具 体实施过程中依法监督、检查的职权,发挥职业教育督导在贯彻执行《教育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中 的特殊作用。     3.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督导机构,以现行教育督导组织为基础,增设职业教育督导专门机构或扩充职业教育 督导的内容,行使职业教育督导职权。在组织层次结构上,职业教育督导既从属于国家、省、地、县四级教育 督导组织系统,又要根据职业教育体系内部层次结构,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 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等进行督导评估,形成职业教育督导的自身网络系统。这是一个庞大的教 育组织结构体系,涉及职业教育内外部多因素、多层次、多类型的结构内容,也是职业教育督导工作启动中难 度最大的一个环节。     4.建立一支政治、业务素质精良的职业教育督导队伍,是开展职业教育督导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如果说 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督导机构,是开展督导活动的组织保证,那么编制到位、人员上岗才能使职业教育督导付诸 实施。但目前我国教育督导队伍力量不足、人数有限,要完全依靠现有人员来承担包括职教督导在内的全部督 导任务,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要从职业教育的性质、特点出发,适当聘任一些经济、劳动等部门的行政领 导、办学法人代表、专任教师以及社会有关人士参与职业教育督导,这样才能取得督有权威、导有效度的结果 。     5.明确职业教育督导的职权范围,以职业教育结构体系建立职业教育督导的运行机制。职业教育督导的职 权范围,应以《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为依据,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职业教育工作、下级职业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 各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法 规的贯彻执行和职业教育目标的实现。各级教育督导机构,都要将职业教育督导纳入督导制度的职权范围之内 ,逐步建立适应职业教育结构体系的职业教育督导运行机制。     6.突出职业教育督导重点,强化督导意识取向。职业教育督导的重点,应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职业教育 的重视支持程度和中、初级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情况为主分层次地开展督导评估。在现阶段, 应以“三法一纲”的贯彻落实,提高对职业教育地位与作用的认识,积极促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为近期督导 的任务。     7.制定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确立职业教育督导方案。这是实施职业教育督导的基础性工作,有了 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和具体实施方案,督导工作才有客观判断的标准尺度,才能有序地开展活动。目前,普通教 育中的职业班和部分初、中等职业学校所开展的评估验收,程度不同地拟定的评估指标体系或实施方案,虽已 产生了促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效应,但从全面实施职业教育督导的内容与要求来衡量,一是检查评估仅限 于职业学校,而无权督导下级人民政府及职业教育主管部门;二是检查评估本身作为教育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职 业学校的一种手段,缺乏宏观调控和沟通协同的执法作用;三是检查评估以“评分标准”为尺度来划分等次, “项目”代替量化的全部内容,缺少量化的权重系数的校正,直接影响了准确、公正的价值判断和结果处理。 因此,要开展职业教育督导工作,当务之急是要拟定一个较为完整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与方案。     8.重视职业教育科学研究,逐步提高职业教育督导的理论水平。《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并组织 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教育督导是一项政策性、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涉及国家教育大政方针、教 育教学理论与实践以及管理科学的许多领域,而职业教育又是大教育系统中多因素、多规格、多类型的一个最 为复杂的子系统,不仅具有教育系统的一般特点,又与经济、劳动等部门有直接联系,几乎覆盖了社会生活的 各方面。随着深入开展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职业教育的实践与理论新课题会接踵而来。因此,职业教育督 导就成为职业教育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实施职业教育督导的几点设想与建议     1.抓住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机遇,积极创造实施职业教育督导的条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 完善,特别是《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实施,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作为监督执法系 统的教育督导要不失时机地向职业教育领域延伸,国家教育督导团应突出职业教育督导的地位与作用,扩充职 业教育督导的职权范围,积极扶持职业教育督导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经济、劳动等部门也要统筹 兼顾、协同一致,从实际出发,在原设教育督导机构的基础上,扩展或新建职业教育督导组织,开展职业教育 督导活动。     2.实施职业教育督导,要正确处理内外部关系。一是从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的特点出发,坚持在政府领导下 ,统筹协调政府、部门、行业等办学单位的关系,建立适应多类型办学体制的评估方式,保证督导目的和任务 的一致性,督导方式与方法的灵活性,克服政出多门、各行其事的现象;二是正确认识基础教育“重中之重” 和职业教育“突出位置”的关系,从建立健全督导组织机构到具体实施督导评估工作,都要做到统一部署、综 合筹划,克服顾此失彼或“乱箭齐发”的现象;三是在教育督导内部要尽快调整组织机构,规范职业教育督导 的职权范围、内容、形式,建立规章制度等,既使职业教育督导从属于教育督导制度,又可克服职业教育督导 另立门户、分散教育督导的合力作用的倾向。     3.采取点面结合的督导方式,按不同办学体制和学校类型分层推进。我们认为,职业教育督导起始阶段, 宜先行督导试点工作,以督导职业培训机构为重点,选择曾经进行过“评估验收”的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中心 为对象,以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为主要内容,进行专项或诊断性督导评估工作。在此基础上,采用阶段性 、形成性和终结性的督导方式,全面铺开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充分发挥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的执法监督功能 ,加大职业教育宏观管理的力度,推进职业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4.组织培训职业教育督导人员,提高督导评估的业务能力。实施职业教育督导,是一项全新的带有开创性 的实践活动,无论是专职督学还是兼职督导人员,都面临着熟悉和了解职业教育与督导评估要求的问题。因此 ,当职业教育督导组织建立之后,就要尽快筹划督导培训工作。培训要通过职业教育督导评估试点工作,积极 总结经验教训,学习《教育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和教育督导理论等,提高督导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 能力。要热情鼓励和扶持职业教育督导人员积极总结督导实践经验,开展职业教育督导理论研究,并积极创造 条件建立职业教育督导学术研究团体或创办刊物,扩大职业教育督导应用与信息传播,使职业教育督导发挥理 论指导作用。     5.积极筹措职业教育督导经费,充分提供物质条件。目前,我国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地方教育督导尚无专 项经费拨付,开展督导评估活动受到很大局限,步履十分艰难。因此,职业教育督导经费除向政府及教育主管 部门申报必要投入之外,主要还得靠举办职业教育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办学单位来共同筹措,以解决暂 时无经费来源的状况,逐步随着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增加与职业教育督导制度的完善,从职业教育宏观管理的 长远规划中加以规范化,求得职业教育督导经费的根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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